海岸警卫队压载水管理法规与国际海事组织 (IMO) 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主要区别在于设备测试和验证协议。2005 年,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 G8 指南,供船旗国政府对压载水管理系统 (BWMS) 进行型式认证,并于 2008 年进行了更新。目前,这些指南是建议性指南,因为它们尚未作为强制性规范生效。船旗国政府对这些指南的应用方式不同,它们不要求由独立于制造商的组织进行型式认证测试。相比之下,美国的型式认证测试程序是强制性的、详细的,并规定了独立于制造商的测试。值得注意的是,海岸警卫队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压载水管理公约中的压载水排放标准相似,但不相同。压载水管理公约 D-2 条例中的排放标准以“可行”(即能够繁殖)生物为术语,而海岸警卫队的排放标准则以“活”生物为术语。此外,正如这里所述,证明 BWMS 符合排放标准的测试要求是不同的。1.2 现在 BWM 公约已经批准,美国法规在其生效后是否有所变化?
船舶名称:输入船舶名称。 IMO 编号:国际海事组织使用的船舶识别号。 船东:船舶注册船东的名称。如为租赁,请输入运营商名称。 旗帜:标明船舶运营所在国家的全名。请勿使用缩写。 船舶类型:选择具体船舶类型。使用以下缩写:散货船 (bc)、滚装船 (rr)、集装箱船 (cs)、油轮 (ts)、客轮 (pa)、石油/散装矿石 (ob)、普通货物 (gc)、冷藏船 (rf)。 标明船舶是否为在五大湖和圣劳伦斯水道上航行的远洋船。勾选是或否。 标明船舶是否为在五大湖和圣劳伦斯水道上航行的非远洋船。勾选是或否。对于远洋船舶: • 标明船舶在过去 12 个月内是否一直遵守加拿大航运联合会制定的《压载水管理最佳实践准则》(见附件 A)。勾选是或否。 • 标明船舶目前是否遵守附件 A 中的压载水管理实践。勾选是或否。
病毒是生物圈中最丰富的物种之一,并且由于排出压载水而可能对生态,经济和人类健康构成重大风险。压载水中的病毒病原体有可能感染和伤害各种鱼类和虾,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和生态破坏。诸如压载水交换和压载水管理系统之类的常见措施对病毒消毒不令人满意。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了压载水中病毒群落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及其潜在威胁。结果突出了需要识别和解决压载水病毒的隐藏危险的必要性。我们还评估了压载水管理状况,强调了实施有效的压载水管理实践以保护水产养殖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些建议以增强其中的病毒管理。
现将2015年5月11日至15日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第68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68)会议的情况和审议结果通知如下。 1.与压载水管理公约相关 压载水管理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压载水转移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的负面影响。该公约要求船舶在近海交换压载水,或使用符合压载水排放标准的压载水处理系统交换压载水。 该公约将在获得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批准国商业航运总吨位至少占世界商业航运吨位的35%后12个月生效。 (一)公约批准情况自MEPC 67(2014年10月)以来,格鲁吉亚是唯一新批准公约的国家,使批准公约的国家数量达到44个,占商业航运总量的比例吨位为32.86%,但仍未生效。 (2)压载水处理设备的认可公约规定的压载水处理设备需要主管当局根据IMO指南进行批准(型式认可)。如果设备使用“活性物质”来杀死或灭菌有害水生生物或病原菌,则在主管当局进行型式批准之前,IMO单独批准活性物质(基本批准),并进行综合批准(最终批准)需要一个处理设备。 在这次会议上,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获得了五项基本批准和一项最终批准。这使得 IMO 最终批准的设备总数达到 37 种。 已获得有关当局型式认可并可实际安装在船上的设备数量为57个,其中包括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设备。批准的设备列表将在 IMO 网站上发布。 http://www.imo.org/OurWork/Environment/BallastWaterManagement/Pages/BWMTechnolo gies.aspx
1770 表 5.1.2 引入了新的第 4.19 项,其中包含对压载水管理系统中灭火器的必要性的要求。引入了新的第 15.5 项,其中包含对装有臭氧基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上臭氧探测器的必要性的要求。引入了新的第 18.2.4 项,其中包含对压载水管理系统中 EEBD 的必要性的要求。引入了新的第 20 项,其中包含对从事压载水管理系统维修、保养和修理工作的船员的防护设备的必要性的要求
附件 5 MEPC.279(70) 号决议(2016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4 年 2 月举行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四项会议决议, 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导则》(《导则(G8)》)的 MEPC.125(53) 号决议,以及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修订版的 MEPC.174(58) 号决议,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 MEPC.174(58) 号决议,根据所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导则(G8)》, 忆及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商定的《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所载的对先行者不进行惩罚的规定(MEPC 68/WP.8,附件 2), 注意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对在相关型式认可有效期内制造的、已接受并安装在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没有影响证书到期后,该系统无须续展或更换, 在其第 70 届会议上,审议了审查指南(G8)会间工作组的结果, 1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2016 年指南(G8)); 2 同意根据应用经验不断审查 2016 年指南(G8); 3 建议主管机关在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尽快应用 2016 年指南(G8),但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
3 同意根据应用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 4 决定,考虑到 MEPC.174(58) 号决议通过的《指南 (G8)》,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批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可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之前安装在船上; 5 决定,就本决议执行段落 4 而言,“安装”一词系指将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给船舶的合同日期。如果没有这样的日期,“安装”一词系指将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给船舶的实际日期; 6 决定,现有 IMO 文书中对《指南 (G8)》和 2016 年《指南 (G8)》的引用应理解为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的引用; 7 同意在根据《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D-5 条进行的任何审查中考虑本决议中提及的日期,以确定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适当技术得到批准和可用;8 决定在《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生效时撤销 MEPC.279(70) 号决议通过的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 (G8) 批准指南;9 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含《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文本的核证副本分送《压载水管理公约》所有缔约方;10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预决议的副本分送
2015年5月11日至15日举行的第68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68)会议所作决定的摘要如下,供您参考。1.压载水管理公约 压载水管理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压载水转移对海洋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该公约将要求船舶在近海进行压载水交换或使用符合压载水排放标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12个月后生效,占世界商船吨位的35%。(1)批准情况 自2014年10月举行的MEPC 67以来,格鲁吉亚已批准了压载水管理公约。目前公约已有44个国家批准,占32.86%,尚未生效。(2)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 根据公约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由主管机关根据IMO指南进行型式批准。如果使用“活性物质”来杀灭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则在主管机关进行型式批准之前,需要IMO对活性物质本身进行基本批准,并对系统进行最终批准。在本届会议上,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获得了五(5)项基本批准和一(1)项最终批准。至此,获得IMO最终批准的系统总数已达到三十七(37)个。目前,可实际安装在船上的系统数量,即经主管机关类型认可的系统(包括不使用活性物质的系统)总数已达到五十七 (57) 个。经认可的系统列表可在以下 IMO 网站上找到:http://www.imo.org/OurWork/Environment/BallastWaterManagement/Pages/BWMTechnolo gies.aspx
2015年5月11日至15日举行的第68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68)会议所作决定的摘要如下,供您参考。1.压载水管理公约 压载水管理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压载水转移对海洋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该公约将要求船舶在近海进行压载水交换或使用符合压载水排放标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12个月后生效,占世界商船吨位的35%。(1)批准情况 自2014年10月举行的MEPC 67以来,格鲁吉亚已批准了压载水管理公约。目前公约已有44个国家批准,占32.86%,尚未生效。(2)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 根据公约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由主管机关根据IMO指南进行型式批准。如果使用“活性物质”来杀灭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则在主管机关进行型式批准之前,需要IMO对活性物质本身进行基本批准,并对系统进行最终批准。在本届会议上,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获得了五(5)项基本批准和一(1)项最终批准。至此,获得IMO最终批准的系统总数已达到三十七(37)个。目前,可实际安装在船上的系统数量,即经主管机关类型认可的系统(包括不使用活性物质的系统)总数已达到五十七 (57) 个。经认可的系统列表可在以下 IMO 网站上找到:http://www.imo.org/OurWork/Environment/BallastWaterManagement/Pages/BWMTechnolo gies.aspx
附件 5 MEPC.300(72) 号决议(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 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还注意到它通过 MEPC.125(53) 号决议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指南》(指南(G8)),并通过决议MEPC.174(58) 和 MEPC.279(70) 号决议的修订, 希望以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形式使导则(G8)在压载水管理公约下具有强制性, 注意到 MEPC.296(72)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对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A-1 和 D-3 条的修正案,使上述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忆及在其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同意了在考虑 MEPC.125(53) 和 MEPC.174(58) 号决议的情况下批准的、对已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先行者不进行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包含在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 铭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不具有效力关于在相关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已认可并安装于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即该系统无须因该证书到期而进行换新或更换, 在其第 72 届会议上,审议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草案, 1 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其内容载于本决议附件; 2 请 BWM 公约缔约方注意,BWMS 规则将于 BWM 公约相关修正案生效后于 2019 年 10 月 13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