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 1 节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2 规范应用 3 船级符号 4 本社规范的应用 第 2 节 规范原则 1 总则 2 一般假设 3 设计基础 4 设计原则 5 规范设计方法 第 3 节 符合性验证 1 总则 2 需提交的文件 3 认可范围 4 工艺 5 结构细节 6 等效程序 第 4 节 符号和定义 1 主要符号和单位 2 符号 3 定义 第 5 节 装载手册和装载仪器 1 一般要求 2 装载手册 3 装载仪器 4 散货船专用装载
目录 第 1 节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2 规范应用 3 船级符号 4 本社规范的应用 第 2 节 规范原则 1 总则 2 一般假设 3 设计基础 4 设计原则 5 规范设计方法 第 3 节 符合性验证 1 总则 2 需提交的文件 3 认可范围 4 工艺 5 结构细节 6 等效程序 第 4 节 符号和定义 1 主要符号和单位 2 符号 3 定义 第 5 节 装载手册和装载仪器 1 一般要求 2 装载手册 3 装载仪器 4 散货船专用装载
本规则于 2006 年 4 月 1 日生效。本规则包含长度为 90 米或更大的散货船分类的结构要求。本规则包含十三章。截至 2006 年 1 月 15 日,本通用结构规则的版权归各 lACS 成员所有。版权所有 © 2006。本条款中,lACS 成员、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单独或集体称为“lACS 成员”。lACS 成员,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任何人因依赖本文件中的信息或建议或以任何方式提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负责,除非该人已与相关 lACS 成员签订了提供此信息或建议的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责任或义务均完全依据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巴拿马海事局 商船总局 Segumar 巴拿马商船通函第 164 号 致:船东/经营人、船长、法定代表人和认可组织。 主题:关于在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只上及早评估散货船船体损坏情况以及可能需要弃船的指南。 参考文献: MSC 通函 1143、经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修订的 A.744(18) 号决议。 最近,已经开展了大量关于散货船安全的正式安全评估 (FSA) 研究。根据这些研究,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 在其通函 1143 中得出结论,散货船确实值得继续特别关注,并批准了多项措施来解决已发现的结构和操作问题。本通函包含 IMO 在 MCS 通函 1143 中采纳的有关早期评估船体损坏和可能需要放弃散货船的指南。这些指南适用于散货船,也同样适用于船上载有密集货物*的非散货船。巴拿马海事局敦促 ISM 规则中定义的运营悬挂其国旗的散货船的公司根据附件指南向此类散货船的船长发布船舶特定指南,以改进船上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应将此船舶特定指南带给
1.2 散货船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L CSR 为90 m 及以上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建造为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货舱区域为单舷侧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载运散装干货的船舶。散货船的典型布置如图1 所示。混合型散货船应满足本规范定义的强度标准,其中至少一个货舱设有底边舱和顶边舱,参见图1 的典型布置,其他货舱不设有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参见图2 的横剖面示例。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船舶类型:
巴拿马海事局 商船总局 Segumar 巴拿马商船通函第 164 号 致:船东/经营人、船长、法定代表人和认可组织。 主题:关于在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只上及早评估散货船船体损坏情况以及可能需要弃船的指南。 参考文献: 海安会通函 1143、经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修订的 A.744(18) 号决议。 最近,已经开展了大量关于散货船安全的正式安全评估 (FSA) 研究。根据这些研究,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 在其通函 1143 中得出结论,散货船确实值得继续特别关注,并批准了多项措施来解决已发现的结构和操作问题。本通函包含国际海事组织通过 MCS 通函 1143 采纳的关于早期评估船体损坏和可能需要放弃散货船的指南。这些指南适用于散货船,也同样适用于船上载有密集货物*的非散货船。巴拿马海事局敦促 ISM 规则中定义的运营悬挂其国旗的散货船的公司根据附件指南向此类散货船的船长发布船舶特定指南,以改进船上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在巴拿马国旗注册船只的熟悉培训期间,应让所有船员注意该船舶特定指南。 2008 年 7 月 有关本通函主题的询问或任何要求,请联系: 巴拿马海事局商船总局 电话:(507) 501-5031 / 501-5033 传真:(507) 501-5083
3.2 散货船附加标志 3.2.1 修改如下。 3.2.1 附加营运特征 BC-A 、BC-B 和 BC-C 下列要求适用于 1.2.1 定义的长度 L CSR 为 150 m 或以上的船舶。散货船应被授予下列附加营运特征之一: (a) BC-A :适用于设计用于运载货物密度为 1.0 t/m 3 及以上的干散货的散货船,除 BC-B 条件外,最大吃水时指定货舱为空。 (b) BC-B :适用于设计用于运载货物密度为 1.0 t/m 3 及以上的干散货的散货船,除 BC-C 条件外,所有货舱均满载。 (c) BC-C :适用于设计用于运载货物密度低于 1.0 t/m 3 的干散货的散货船。应提供以下附加服务特征,进一步详细说明在以下情况下设计时应用的设计装载条件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的限制: ・ 如果最大货物密度小于 3.0 t/m 3 ,则附加服务特征 BC-A 和 BC-B 的 { 最大货物密度(t/m 3)},另见第 4 章第 8 节 4.1 。 ・ 如果船舶未根据第 4 章第 8 节 4.2.2 中规定的条件设计用于在多个港口装卸,则所有附加服务特征的 { 无 MP }。 ・ 对于附加服务特征 BC-A ,{ 货舱 a、b、… 可能为空 },另见第 4 章第 8 节 4.1 。 ・ 添加的 { 块装载 }
原则适用于仅用于铁矿石运输且仍使用双燃料的大型船舶。目前,绿色走廊联合项目已进入第 1b 阶段,对在澳大利亚和中国之间运营的 VLOC(260,000 载重吨)使用 LNG 作为燃料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概念设计目前正在确认中,等待 DNV GL 的原则批准。联合项目第 2 阶段的重点是实施第 1a 阶段(Newcastlemax)和第 1b 阶段(VLOC)的研究结果。正在解决加油问题,例如船对船加油、岸基加油与船基加油的兼容性和安全性研究,并相应地更新经济计算以证明使用 LNG 作为燃料的商业案例。目标是实现优化的 LNG 加油供应链,以支持西澳大利亚散货船的高效加油,并让业界有信心投资 LNG 燃料散货船。合作伙伴还寻求获得更准确的市场估计,以了解 LNG 燃料散货船的成本以及与传统燃料散货船的差异,从而支持为长期租船合同定义现实且经济可行的费率。
原则适用于仅用于铁矿石运输且仍使用双燃料的大型船舶。目前,绿色走廊联合项目已进入第 1b 阶段,对在澳大利亚和中国之间运营的 VLOC(260,000 载重吨)使用 LNG 作为燃料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概念设计目前正在确认中,等待 DNV GL 的原则批准。联合项目第 2 阶段的重点是实施第 1a 阶段(Newcastlemax)和第 1b 阶段(VLOC)的研究结果。正在解决加油问题,例如船对船加油、岸基加油与船基加油的兼容性和安全性研究,并相应地更新经济计算以证明使用 LNG 作为燃料的商业案例。目标是实现优化的 LNG 加油供应链,以支持西澳大利亚散货船的高效加油,并让业界有信心投资 LNG 燃料散货船。合作伙伴还寻求获得更准确的市场估计,以了解 LNG 燃料散货船的成本以及与传统燃料散货船的差异,从而支持为长期租船合同定义现实且经济可行的费率。
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或以后至2015年7月1日之前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