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ander UK plc(“Santander UK”)和 Santander UK Group Holdings plc(“Santander UK Group Holdings”,与 Santander UK 合称为“发行人”,各自称为“发行人”)可不时根据本 30,000,000,000 欧元中期票据计划(“计划”)发行以相关发行人和相关交易商(定义见下文)之间约定的任何货币计价的票据(“票据”)。根据计划发行的票据可能包括 (i) 任一发行人的无从属票据,这些票据属于相关发行人的优先债务(“优先票据”);以及 (ii) Santander UK Group Holdings 的票据,这些票据按本文所述属于从属债务,且其条款符合二级资本的资格(“有期从属票据”)。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或之后,根据最终条款或(就豁免票据而言,定义如下)定价补充文件完成之前根据本计划发行的任何票据均须遵守本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最终条款 ” 指最终条款文件中规定的条款,且该等条款与本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形式基本一致;“ 定价补充文件 ” 指定价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条款,且该等条款与本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形式基本一致。因此,就豁免票据而言,本招股说明书中对适用最终条款中规定或确定的信息的每次引用均应被理解和解释为对适用定价补充文件中规定或确定的信息的引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本文件包含一份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以符合《欧盟条例》第 2017/1129 条(经修订,称为“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8 条的规定。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已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批准,该银行是《招股说明书条例》的主管当局。中央银行仅批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符合爱尔兰和欧盟法律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规定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标准。中央银行的此类批准不应被视为对发行人或担保人(各自定义见本文)的认可,也不应被视为对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任何工具(定义见下文)质量的认可。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投资此类工具的适宜性。此类批准仅涉及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2014/65/EU(经修订,“MiFID II”)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和/或将在欧洲经济区(“EEA”)的任何成员国(定义如下)向公众发售的证券。
还已向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票据纳入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的正式名单(“正式名单”),并在本说明书日期后的 12 个月内获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的受监管市场上交易。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的受监管市场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指令 2014/65/EU(“MiFID II”)所指的受监管市场。该计划还允许在票据不被任何上市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或不被其他或其他上市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的基础上发行票据。与发行任何票据有关的相关最终条款(如本文所定义)将指定此类票据是否将在正式名单上上市,并在每一批票据发行日或之前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上市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视情况而定)的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如第 10 页所定义)。
还已向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票据纳入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的正式名单(“正式名单”),并在本说明书日期后的 12 个月内获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的受监管市场上交易。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的受监管市场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指令 2014/65/EU(“MiFID II”)所指的受监管市场。该计划还允许在票据不被任何上市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或不被其他或其他上市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的基础上发行票据。与发行任何票据有关的相关最终条款(如本文所定义)将指定此类票据是否将在正式名单上上市,并在每一批票据发行日或之前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上市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视情况而定)的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如第 10 页所定义)。
根据本 7,000,000,000 欧元抵押贷款担保债券计划(简称“计划”),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联合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捷克共和国布拉格 4 - Michle, Želetavská 1525/1,邮政编码 14092,识别号 64948242,在布拉格市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档案编号 B 3608,LEI:KR6LSKV3BTSJRD41IF75(简称“发行人”)可不时根据捷克法案第 190/2004 号《债券法》(经修订)(《捷克债券法》)第 28 条及以下条款发行抵押贷款担保债券(捷克语为 hypoteční zástavní listy)。 ,第 2 部分,第 III 条(抵押贷款担保债券)以发行人和相关交易商(定义见下文)之间约定的任何货币计价。本招股说明书包括根据经修订的 2017/1129 号条例 (EU) 第 8(1) 条(招股说明书条例)的规定根据计划发行的抵押贷款担保债券的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
各发行人已请求委员会以《招股说明书条例》和 2019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卢森堡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Loi du 16 juillet 2019 related aux prospectus pour valeurs mobilières et portant mise en œuvre du règlement (UE) 2017/1129 - “卢森堡法”)下的主管当局身份,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奥地利共和国、爱尔兰共和国和荷兰的主管当局提供批准证书,证明招股说明书是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制定的(“通知”)。各发行人可请求委员会向欧洲经济区内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供通知。根据《卢森堡法》第 6(4) 条,委员会批准招股说明书时,并不对各发行人经营的经济和财务稳健性或质量或偿付能力作出承诺。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已获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 CSSF ”) 的批准,该委员会是卢森堡主管当局,负责执行 2017 年 6 月 14 日颁布的经修订的 (EU) 第 2017/1129 号条例 (“ 招股说明书条例 ”) 以及卢森堡相关实施措施 ( 2019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关于移动价值招股说明书的 2019 年 7 月 16 日法律,该法律实施了招股说明书条例 (“ 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构成《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8(1) 条所称的基本招股说明书,其编制目的是提供有关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述欧元中期票据计划(“计划”)下发行票据(“票据”)的信息,该等票据将在自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发布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bourse.lu)。CSSF 仅批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符合《招股说明书条例》规定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标准。此类批准不应被视为对发行人或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涉票据质量的认可,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投资票据的适宜性。此项批准仅涉及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23 条的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经修订的 2014/65/EU 指令(“MiFID II”),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或其他受监管市场交易的票据,但前提是该票据通过任何补充完成。为避免疑问,如果在 12 个月有效期结束后出现重大新因素、重大错误或重大不准确之处,发行人无义务补充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结束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已提出申请,要求此类票据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获准在官方名单上上市并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交易。该计划还允许在不被任何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或不被与发行人商定的其他或其他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的基础上发行票据。根据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第 6(4) 条的规定,CSSF 对本计划下任何交易的经济和财务稳健性或发行人的质量和偿付能力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已获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 CSSF ”) 的批准,该委员会是卢森堡主管当局,负责执行 2017 年 6 月 14 日颁布的经修订的 (EU) 第 2017/1129 号条例 (“ 招股说明书条例 ”) 以及卢森堡相关实施措施 ( 2019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关于移动价值招股说明书的 2019 年 7 月 16 日法律,该法律实施了招股说明书条例 (“ 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构成《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8(1) 条所称的基本招股说明书,其编制目的是提供有关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述欧元中期票据计划(“计划”)下发行票据(“票据”)的信息,该等票据将在自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发布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bourse.lu)。CSSF 仅批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符合《招股说明书条例》规定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标准。此类批准不应被视为对发行人或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涉票据质量的认可,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投资票据的适宜性。此项批准仅涉及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23 条的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经修订的 2014/65/EU 指令(“MiFID II”),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或其他受监管市场交易的票据,但前提是该票据通过任何补充完成。为避免疑问,如果在 12 个月有效期结束后出现重大新因素、重大错误或重大不准确之处,发行人无义务补充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结束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已提出申请,要求此类票据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获准在官方名单上上市并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交易。该计划还允许在不被任何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或不被与发行人商定的其他或其他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的基础上发行票据。根据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第 6(4) 条的规定,CSSF 对本计划下任何交易的经济和财务稳健性或发行人的质量和偿付能力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已获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 CSSF ”) 的批准,该委员会是卢森堡主管当局,负责执行 2017 年 6 月 14 日颁布的经修订的 (EU) 第 2017/1129 号条例 (“ 招股说明书条例 ”) 以及卢森堡相关实施措施 ( 2019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关于移动价值招股说明书的 2019 年 7 月 16 日法律,该法律实施了招股说明书条例 (“ 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构成《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8(1) 条所称的基本招股说明书,其编制目的是提供有关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述欧元中期票据计划(“计划”)下发行票据(“票据”)的信息,该等票据将在自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发布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bourse.lu)。CSSF 仅批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符合《招股说明书条例》规定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标准。此类批准不应被视为对发行人或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涉票据质量的认可,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投资票据的适宜性。此项批准仅涉及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23 条的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经修订的 2014/65/EU 指令(“MiFID II”),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或其他受监管市场交易的票据,但前提是该票据通过任何补充完成。为避免疑问,如果在 12 个月有效期结束后出现重大新因素、重大错误或重大不准确之处,发行人无义务补充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结束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已提出申请,要求此类票据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获准在官方名单上上市并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交易。该计划还允许在不被任何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或不被与发行人商定的其他或其他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的基础上发行票据。根据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第 6(4) 条的规定,CSSF 对本计划下任何交易的经济和财务稳健性或发行人的质量和偿付能力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已获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 CSSF ”) 的批准,该委员会是卢森堡主管当局,负责执行 2017 年 6 月 14 日颁布的经修订的 (EU) 第 2017/1129 号条例 (“ 招股说明书条例 ”) 以及卢森堡相关实施措施 ( 2019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关于移动价值招股说明书的 2019 年 7 月 16 日法律,该法律实施了招股说明书条例 (“ 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构成《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8(1) 条所称的基本招股说明书,其编制目的是提供有关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述欧元中期票据计划(“计划”)下发行票据(“票据”)的信息,该等票据将在自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发布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bourse.lu)。CSSF 仅批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符合《招股说明书条例》规定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标准。此类批准不应被视为对发行人或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涉票据质量的认可,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投资票据的适宜性。此项批准仅涉及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23 条的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经修订的 2014/65/EU 指令(“MiFID II”),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或其他受监管市场交易的票据,但前提是该票据通过任何补充完成。为避免疑问,如果在 12 个月有效期结束后出现重大新因素、重大错误或重大不准确之处,发行人无义务补充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结束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已提出申请,要求此类票据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获准在官方名单上上市并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交易。该计划还允许在不被任何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或不被与发行人商定的其他或其他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的基础上发行票据。根据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第 6(4) 条的规定,CSSF 对本计划下任何交易的经济和财务稳健性或发行人的质量和偿付能力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