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 1 月 18 日 2 从 1971 年 8 月到 1975 年 12 月,英国当局在北爱尔兰行使了一系列“法外”逮捕、拘留和拘禁权力。该案涉及爱尔兰政府对这些措施的范围和实施情况的投诉,特别是在对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被拘留者进行预防性拘留期间使用心理审讯技术(靠墙站立、蒙头、施加噪音和剥夺睡眠、食物和饮水)。法院认为这些方法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裁定本案违反了《公约》第 3 条(禁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它进一步裁定,没有违反《公约》第 5 条(自由和安全权)或第 14 条(禁止歧视)。
1978 年 1 月 18 日 2 自 1971 年 8 月至 1975 年 12 月,联合王国当局在北爱尔兰行使了一系列“法外”逮捕、拘留和拘禁权力。该案涉及爱尔兰政府对这些措施的范围和实施的投诉,特别是在对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被拘留者进行预防性拘留期间使用心理审讯技巧(墙站、戴头罩、施加噪音以及剥夺睡眠、食物和饮水)。法院发现这些方法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裁定本案违反了《公约》第 3 条(禁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它进一步裁定,没有违反《公约》第 5 条(自由和安全权)或第 14 条(禁止歧视)。
1978 年 1 月 18 日 2 自 1971 年 8 月至 1975 年 12 月,联合王国当局在北爱尔兰行使了一系列“法外”逮捕、拘留和拘禁权力。该案涉及爱尔兰政府对这些措施的范围和实施的投诉,特别是在对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被拘留者进行预防性拘留期间使用心理审讯技巧(墙站、戴头罩、施加噪音以及剥夺睡眠、食物和饮水)。法院发现这些方法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裁定本案违反了《公约》第 3 条(禁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它进一步裁定,没有违反《公约》第 5 条(自由和安全权)或第 14 条(禁止歧视)。
• 敌方战俘 (EPW):根据《一般战俘法》第 4 条和第 5 条定义的被拘留者。具体指在按照其政府命令参与战斗时被敌方武装部队俘虏的人。因此,他或她有权享有战斗人员的特权,即在不构成违反武装冲突法的战争行为的情况下免受俘虏国国内法的约束。例如,EPW 可以是但不限于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落入敌方手中的人员:武装部队、有组织的民兵或志愿部队的成员;随军但实际上不是武装部队成员的人员;没有资格享受更优惠待遇的商船或民航机组人员;或在敌人逼近时自发拿起武器抵抗入侵部队的个人。
等待判决的案件数量庞大。大量积压案件、繁琐的法庭程序、频繁的人员流动、基础设施不足以及由于罢工、骚乱或暴力事件而频繁中断,这些都减慢了司法工作的速度。在大多数机构中,案件管理系统仍然主要是纸质的,这往往会妨碍及时共享信息。例如,法院可能不会提前将听证日期发送给惩教机构,以组织 PTD 的运输。此外,警方可能不会与法院分享最新的犯罪记录,惩教机构可能不会在被拘留者需要法律代表时通知法律援助委员会 (LACON)。数字化可以帮助刑事司法参与者协调他们的行动,追踪犯罪历史,分配法律援助,并追踪大量案件的进展情况。
1978 年 1 月 18 日 2 从 1971 年 8 月到 1975 年 12 月,英国当局在北爱尔兰行使了一系列“法外”逮捕、拘留和拘禁权力。该案涉及爱尔兰政府对这些措施的范围和实施的投诉,特别是在对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被拘留者进行预防性拘留期间使用心理审讯技术(靠墙站立、蒙头、施加噪音和剥夺睡眠、食物和饮水)。法院发现这些方法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裁定本案违反了《公约》第 3 条(禁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它进一步裁定,没有违反《公约》第 5 条(自由和安全权)或第 14 条(禁止歧视)。
1978 年 1 月 18 日 2 自 1971 年 8 月至 1975 年 12 月,联合王国当局在北爱尔兰行使了一系列“法外”逮捕、拘留和拘禁权力。该案涉及爱尔兰政府对这些措施的范围和实施的投诉,特别是在对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被拘留者进行预防性拘留期间使用心理审讯技巧(墙站、戴头罩、施加噪音以及剥夺睡眠、食物和饮水)。法院发现这些方法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裁定本案违反了《公约》第 3 条(禁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它进一步裁定,没有违反《公约》第 5 条(自由和安全权)或第 14 条(禁止歧视)。
此提交是为2023年11月6日布基纳法索的普遍定期审查(UPR)准备的。在其中,国际大赦国际评估了对布基纳法索在其先前的UPR中提出的建议,包括与保护妇女权利有关,废除死刑,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立以及保护人权捍卫者的建议。它还评估了关于通过法律修改威胁言论自由的刑法的国家人权框架,特种部队部门的法令建立,作为其安全和国防部队的一部分,这引起了人们对有罪不罚的担忧,以及为贫困诉讼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关于当地的人权局势,国际大赦国际对与冲突,侵犯被拘留者权利,受教育权,妇女和女孩的权利以及对言论自由有关的滥用和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关注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它以向布基纳法索的一系列建议结尾,如果实施,将有助于改善人权状况。
主动袭击者。使用或即将威胁使用武力(无论是否携带武器)的人,以攻击性的方式,对警官或其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风险很大。当威胁迫在眉睫时,威胁性袭击者将成为主动袭击者。主动抵抗者。不合作、不遵守警官指示,而是积极试图避免身体控制的人。这种抵抗包括但不限于手臂的躲避运动、挥舞手臂、将手臂绷紧在身体下方以避免被戴上手铐以及逃跑。在惩教机构中,四名或四名以上囚犯或被拘留者中的任何成员,如果未能遵守惩教警察的命令,或单个囚犯或被拘留者未能遵守与在牢房或安全层内戴上手铐有关的命令,则应被视为主动抵抗者。请参阅第 2.6 节(要求警官在对积极抵抗者使用武力之前发出警告并给予服从的机会)。人身伤害。身体疼痛或暂时毁容,或任何身体状况的损害。就本政策而言,人身伤害和人身伤害具有相同的定义。请参阅 NJSA 2C:11-1(a);NJSA 2C:3-11(e)。骚乱。参与或造成集体暴力、破坏财产、抢劫或其他犯罪行为的直接威胁的人员集会。此类集会也可称为暴乱。锁喉。一种直接对人的气管或呼吸道(颈部前方)施加压力以减少空气摄入的技术。这包括颈动脉束缚或任何颈部侧束缚,直接对颈动脉施加压力,限制流向大脑的血液,导致暂时失去意识。传导能量装置 (CED)。 CED 是指经司法部长批准的任何设备,能够发射飞镖/电极,传输电荷或电流,旨在暂时使人丧失行动能力。建设性权力。建设性权力不被视为使用武力,因为它不涉及与对象的身体接触。相反,建设性权力涉及使用警官的权力对对象施加控制。例子包括口头命令、手势、警告和拔出武器。用枪指着对象是建设性权力的一个例子,只能在本政策第 3.4 节概述的适当情况下使用。合作者。响应并遵守警官指示的人。
摘要:本研究旨在调查技术和创新对数字时代执法司法的影响。在不断发展的数字时代,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数字取证等技术发展已经改变了执法行动的格局。本研究概述了这些技术对司法系统司法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文献综述的结果表明,执法中使用技术有可能提高调查、证据分析和被拘留者监控的效率。然而,也存在与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的问题,值得考虑。此外,技术和数据的不平等获取可能对司法原则构成威胁。本研究将使执法和公共政策的相关利益相关者能够理解技术和创新对司法的影响。此外,它为未来研究人员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实证研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