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0 年《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案》(PL 106-404),运营或指导一个或多个联邦实验室或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207 和 209 节开展活动的每个联邦机构都必须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OMB) 提交一份年度绩效报告,作为其年度预算提交的一部分,该报告涉及其联邦实验室的内部技术转让活动。1 根据 OMB 通函 A-11,2 该报告应在 1 月 31 日之前提供给该机构的 OMB 项目审查员,并将副本提交给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 (NIST)。每个机构的技术转让报告中的统计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将合并并汇总在商务部长向总统、国会和美国贸易代表提交的关于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状况的年度总结报告中。 3 所要求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两类:1)机构联邦实验室当前技术转让项目和计划的描述;2)描述联邦实验室在最近结束的财政年度和之前四年内内部技术转让活动和成就的统计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报告还应包括财政年度内完成的内部经济影响研究的选定摘要(如果有)。本报告不包括与外部活动相关的数据。以下表格旨在方便报告所要求的统计数据。机构可以将这些表格的副本转移到文本文件中,用于编制年度报告。可以对表格进行扩展或格式修改以满足机构的特定需求。如果机构在所涵盖的时间段内未使用相应的机制,机构可以排除任何表格或指标。 4 由于机构的“技术转让”可能比法规要求本报告包含的活动范围更广,机构还可以在第 6 节“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绩效衡量标准”中报告其他自愿指标,以更全面地反映其技术转让活动。本指南的附录 A 列出了目前至少一家机构报告的一系列指标,旨在为机构提供参考,帮助他们确定可能希望报告的其他指标。机构的年度技术转让报告经机构管理层批准后,一份副本应连同机构年度预算提案副本一起发送给机构的 OMB 审查员,另一份副本应发送至 NIST c/o:技术合作伙伴办公室的 Nicole Gingrich 女士,nicole.gingrich@nist.gov,电话 (301) 975-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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