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确实承认,该矿井已对舱口密封件的制造和标记方式进行了更改,以防止人员无意进入。有人建议自然资源、矿产和能源部应就此颁布一些强制性标准。我很清楚,不应该有强制性标准,相反,该部门最多只能就可能适用的内容提出指导方针(或指导说明)。各个矿山经营者有义务评估每种情况,以确定什么是合适的设计,以及其舱口密封件的其他相关考虑因素。虽然我建议该部门制定一个可以考虑的指导方针,但该指导方针不会包罗万象,因为不同矿山的考虑因素有很多种,我注意到,正如我所说,这项义务在于矿山经营者。他们不能免除对该部门的职责,因为根据法律,他们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煤矿工人。因此,虽然我建议该部门制定一份可纳入法规的指导说明,但矿场应准备一份风险评估,说明在封存作业期间如何防止任何进一步的入侵进入 GOAF。任何相应的法规改进也应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