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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指南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和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BER)传染病办公室和新药政策办公室制定。2 公法 114-255、130 Stat. 1033 (2016) (21 USC 356)。3 在本指南中,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对药品、药品和产品的引用均包括 CDER 和 CBER 监管的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4 在本指南中,申办方和申请人一词包括任何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505 节或《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51 节提出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IND) 的申办方或新药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抗菌和抗真菌药物的有限群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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