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时期的 FOCD 限制阻碍了美国的创新和就业。具体来说,我们谈论的是《原子能法》(“AEA”)对外国对核反应堆的所有权、控制权或支配权(所谓的“FOCD”)的限制,规定见《原子能法》第 103(d) 和 104(d) 条(42 USC §§ 2133(d)、2134(d))。根据这项限制(“FOCD 条款”),美国核电监管机构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不能为受 FOCD 约束的反应堆颁发许可证,也不能将现有的反应堆许可证转让给受 FOCD 约束的个人或公司。至关重要的是,无论外国参与者的原籍国是加拿大还是朝鲜,FOCD 条款都适用。这是因为《自由可支配收入条款》是冷战初期的产物,当时的核技术主要局限于美国和苏联,全球化尚未发生,监管框架侧重于防止共享核技术,包括用于和平用途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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