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7 月 25 日,应法国国务委员会 (Conseil d'État) 的要求,欧盟法院作出判决 (Case C-528/16),裁定通过新诱变技术获得的生物体属于转基因生物,属于欧盟转基因生物立法的范围 (关于故意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的 2001/18/EC 指令)。根据该裁决,通过诱变技术获得的生物体属于转基因生物,诱变技术是一套无需插入外来 DNA 即可改变生物物种基因组的技术,原则上受欧盟范围内相关授权、可追溯性和标签规则规定的义务约束。法院认为,通过诱变技术获得的生物体属于转基因生物,因为这些技术和方法“以非自然发生的方式”改变了遗传物质。然而,通过诱变技术获得的生物体,这些生物体传统上已在许多应用中使用,并且具有长期的安全记录,因此仍不受这些义务的约束。监管新技术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