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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包含部分遗漏内容的录音的可采性时,初审法院必须采用两部分分析。法院必须首先确定遗漏是否具有过度偏见;也就是说,遗漏是否对录音的可信度产生不利影响。这是一种客观分析,应侧重于提供录音的证据目的。如果初审法院自行决定遗漏具有过度偏见,则必须考虑遗漏是否使全部或部分录音值得信赖,并仅隐藏录音中不可信的部分。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录音不可信,因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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