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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 Overstreet 生物农药和污染防治部(7511P) 环境保护署农药计划办公室 1200 Pennsylvania Ave. NW 华盛顿特区 20460–0001 事由:卷宗编号 EPA–HQ–OPP–2019–0508 2020 年 12 月 8 日 我谨代表下列农民、牧场主、合作社、零售商、科学家、植物育种者、种子生产者和共同监管者,代表美国广泛而多样的农业利益相关者,感谢有机会就拟议规则“农药;源自新技术的某些植物内保护剂 (PIP) 的豁免”发表评论和反馈意见。我们赞扬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为实现生物技术监管体系现代化而做出的努力,该署提议将符合条件的“基于通过生物技术创造的性相容植物的 PIP”从《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 (FIFRA) 的大部分要求以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FFDCA) 规定的容差设定要求中豁免。我们赞赏拟议规则的总体愿景,但我们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将有助于 EPA 制定更科学、更基于风险的最终规则。我们还相信,如果这些建议被采纳,将有助于美国保持其在植物生物技术发展方面的全球领导地位。我们在此解释了统一的基线建议,以增强拟议规则,满足我们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许多签署方还将提交单独的意见,提供与各个利益相关者需求相关的具体建议的更多细节,或提出超出本信函内容的建议。拟议的 PIP 豁免的近期历史背景 了解促使 EPA 提议豁免这一范围狭窄、风险较低的 PIP 子集的近期历史背景非常重要。2015 年 7 月,奥巴马总统的总统行政办公室 (EOP) 发布了一份备忘录,提出了对当前生物技术监管框架在某些情况下强加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的担忧,这些成本和负担阻碍了中小企业参与市场,限制了公众对监管流程的理解,从本质上抑制了创新。1 该备忘录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组,以制定“现代化生物技术产品监管体系的国家战略”(国家战略),该战略于 2016 年 9 月发布。除了重申“美国政府的政策是寻求保护健康和环境的监管方法,同时减少监管负担,避免不合理地抑制创新、污名化新技术或制造贸易壁垒”之外,国家战略还指示 EPA 应该“阐明其对源自基因组编辑技术的杀虫产品的态度。”2

安妮·奥弗斯特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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