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最近,该州的授权立法才规定规划委员会除了以顾问身份参与场地开发计划审批程序。因此,使用该程序的社区在法律上仅限于指定分区上诉委员会或立法机构进行决策。然而,1976 年,州立法机构修订了《一般城市、乡镇和村庄法》,使规划委员会能够对拟议的场地开发计划采取最终行动。这些相同的场地规划授权法规再次进行了广泛修订,于 1993 年对乡镇和村庄生效,于 1994 年对城市生效,因此任何市政委员会都可以由管理机构指定审查和批准场地规划。(《一般城市法》第 27-a 条;《乡镇法》第 274-a 条;《村庄法》第 7-725-a 条。法律全文可在附录 A 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