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机构名称:
¥ 1.0

公司无需对认可投资者应用的监管要求 当 Phillip Capital Management (S) Ltd 与选择成为认可投资者 (“AI”) 的客户打交道时, Phillip Capital Management (S) Ltd 无需遵守《金融顾问法》(“FAA”)、《证券和期货法》(“SFA”) 和相关法规的某些监管要求。以下是这些要求的摘要: 根据 FAA 和 FA 法规 FA 法规第 33 条 - 对为 AI 提供咨询的 FAA 第 25 条豁免 金融顾问在向 AI 提供指定投资产品的金融建议时,无需遵守 FAA 第 25 条中的披露所有重要产品信息的要求。MAS 通知 FAA-N03 规定了客户披露的原则和标准,该通知也不适用于金融顾问在为 AI 提供咨询时的情况。金融顾问条例 34 – 向认可机构推荐投资产品时不受金融顾问条例第 27 条的约束金融顾问条例第 27 条要求金融顾问在考虑客户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具有向客户推荐任何投资产品的合理依据。金融顾问在向认可机构推荐投资产品时不受金融顾问条例第 27 条的约束。在与认可机构打交道时,对希望投资非上市或上市指定投资产品的客户进行客户知识评估或客户账户审查的要求也不适用。金融顾问条例 28 – 就债券提供建议或分析时不受金融顾问条例第 26-29 条和第 36 条的约束金融顾问有义务不得做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诡计进行欺诈。金融顾问条例第 27 条要求金融顾问在向客户推荐任何投资产品时具有合理依据。 《金融顾问法》第 28 条规定了金融顾问如何处理客户的金钱或财产。《金融顾问法》第 29 条规定金融顾问有义务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某些信息。《金融顾问法》第 36 条规定,在向客户发送有关指定产品的建议的通函或书面通信时,需要披露某些利益要求。在与认可机构打交道时,金融顾问在提供债券建议或分析时无需遵守这些要求。《金融顾问法》第 35 条 - 《金融顾问法》第 36 条的豁免《金融顾问法》第 36 条要求金融顾问在向客户发送有关此类产品的通函或其他通信时披露其对指定产品的利益。金融顾问在与认可机构打交道时可免于此要求。金融顾问条例 18B – 产品尽职调查 金融顾问没有法定义务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向 AI 销售或营销的任何新投资产品的适用性。金融顾问条例 32C – 外国研究机构豁免 在与 AI 打交道时,金融顾问无需明确接受根据金融顾问条例 32C 与外国研究机构达成的协议而发布的研究报告内容的法律责任。

向 AI 客户披露适用的同意条款

向 AI 客户披露适用的同意条款PDF文件第1页

向 AI 客户披露适用的同意条款PDF文件第2页

向 AI 客户披露适用的同意条款PDF文件第3页

相关文件推荐

2023 年
¥1.0
2024 年
¥1.0
2024 年
¥1.0
2021 年
¥1.0
2023 年
¥1.0
2025 年
¥1.0
2023 年
¥1.0
2023 年
¥1.0
2024 年
¥2.0
2018 年
¥1.0
2018 年
¥4.0
2016 年
¥1.0
2020 年
¥2.0
2025 年
¥1.0
2024 年
¥1.0
2025 年
¥1.0
2024 年
¥1.0
2025 年
¥1.0
2024 年
¥1.0
2024 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