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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AI) 越来越多地用于做出重要决策,从大学录取选择到贷款决定再到 COVID-19 疫苗的分发。人工智能的这些用途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歧视、准确性、公平性和问责制的担忧。在美国,最近监管人工智能的提案主要侧重于事前和系统治理。本文主张——或者说,另外主张——个人有权对人工智能决策提出异议,这种权利以正当程序为模型,但适用于数字时代。事实上,欧盟承认了这种权利,现在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机构呼吁确立这种权利。本文认为,尽管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在这里确立对人工智能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符合正当程序理论的悠久传统。然后,本文填补了文献中的空白,为讨论实践中的异议权应该是什么样子建立了理论框架。本文建立了四种竞争原型,这些原型应作为讨论人工智能竞争权和其他政策背景下的竞争的基础。竞争原型沿着两个轴线变化:从竞争规则到标准,从强调程序到确立实质性权利。然后,本文讨论了在实践中说明这些原型的四个过程,包括第一个

对抗人工智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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