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纳入了“基于生物特征的数据”的新定义(第 64 号修正案)以及对情绪识别和生物特征分类定义的修改(第 67 和 68 号修正案),生物特征分类和情绪识别存在问题的定义已经得到改进。然而,报告草案并未作出进一步修改,以解决使用其他生物特征系统所造成的广泛危害。正如我们在《公民社会声明》中所建议的那样,《人工智能法案》必须进一步禁止情绪识别,以及用于在公共空间跟踪、分类和/或判断人员的生物特征分类系统,以及通过使用我们身体的数据对个性、性格、政治和宗教信仰做出有问题的推断,相当于人工智能面相学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