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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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正如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的那样,现行的以色列法律不允许承认人工智能系统为发明人或专利法下的专利所有者。此外,广泛的政策和道德考虑使我们得出结论,即使有可能在法律上承认这种情况,我们也不应该这样做。我们将进一步寻求提出一种替代方法,即以人工智能系统的基础模型为基础进行专有保护,这些模型是算法与数据库相结合的产物,只要这些模型符合有关数据收集和人类参与的道德要求。根据这种方法,发明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将归属于参与开发算法和数据库的人,并明确说明人工智能系统在发明中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