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一般法律理论的角度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人工智能协调规则条例》(《人工智能法案》)和修订某些联盟立法法案的提案》(以下简称《人工智能法案》)相关问题提供了初步见解。《人工智能法案》已经从欧盟法律和信息技术法律的角度引发了评论。然而,仍然缺乏对该法案引发的问题的一般法理视角。本文的目的是迈出填补这一空白的第一步。我们关注两个相互关联的观点:基本法律概念理论和法律规范理论。因此,我们首先参考基于韦斯利·霍菲尔德发起的范式的研究,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所创造的规范立场。权利、义务和权力等规范立场是相互关联的,因此能够实现重要的法律推理模式。这种方法表明了应如何在抽象层面上确定源自《人工智能法案》的一组规范立场。然而,一些规范立场可能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的规范应用层面上确定。在这里,第二种视角起着关键作用。我们关注罗纳德·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引入主流法学理论、随后由罗伯特·阿列克西 (Robert Alexy) 修改和扩展的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区别。根据这种区别,两类规范的应用模式存在重要差异,解决它们之间不兼容性的程序也不同。这种视角至关重要,因为保护基本权利的欧盟规范既为 AIA 提供了基础,也为其解释提供了限制,而这些规范通常具有阿列克西意义上的原则结构,即优化命令。这些一般考虑使我们能够预测与 AIA 的解释和执行相关的问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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