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命令采用二乘三的“可选选项网格”。除下文所述的一种例外情况外,该行政命令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疾病登记署(“ATSDR”)认定为具有“平衡及以上”水平或更高证据证明与勒琼营水中检测到的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的疾病或状况。符合条件的伤害分为两类。如果 ATSDR 认定证据处于“平衡及以上”水平,则该组符合条件的伤害被称为“第 2 级”。如果 ATSDR 认定了其他因果关系证据并报告称符合条件的伤害具有“足够”证据证明与勒琼营水中检测到的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则该组符合条件的伤害被称为“第 1 级”。暴露持续时间也分为三类:(1) 暴露时间在 30 至 364 天之间; (2) 1 至 5 年的暴露时间;以及 (3) 超过 5 年的暴露时间。选修选项网格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