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OIRA 对财政部监管行动的审查。财政部监管行动应遵守第 12866 号行政命令第 6 节规定的标准集中审查程序(包括 0MB 通函第 A-4 号的分析要求),但以下监管行动不受此类审查程序的约束:(a)税收监管行动,定义为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监管行动(由第 12866 号行政命令定义),无论是根据美国法典第 26 章还是针对任何其他美国联邦收入、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或就业税。(b)财政服务局发布的所有通函、法规和裁定,通过行使一般借款权来实施美国的财政政策。(c)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发布的通过冻结资产和对外国或个人实施制裁来实施总统外交政策的法规,以及 OF AC 发布的一般和特定许可证。(d)有关的规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的审查。(e)财政部根据《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和《布雷顿森林协定法》定期报告投资组合资本头寸和交易的规定,以及根据《美国法典》第 31 章第 5315 节报告美国大型企业及其外国附属公司的外汇头寸的规定。(f)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限制文化财产进口的规定。(g)酒精和烟草税收和贸易局主要根据《美国法典》第 26 篇制定的规定或有关建立或指定地理葡萄栽培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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