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获得下列证明书等的申请人 ※下列证明书等必须在申请日和考试日有效。 都道府县知事指定医生(以下称为指定医生)或产业医师开具的身体障碍证明书或诊断书或意见书,证明该人患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附录所列的身体障碍(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膀胱或直肠、小肠、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免疫系统障碍、肝功能障碍,只接受指定医生开具的诊断书)。B.都道府县知事或政令指定市市长开具的康复证明书,或儿童咨询所、智力障碍康复咨询所、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指定精神保健医生或残疾人职业中心开具的智力障碍认定书。C.精神障碍保健福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