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行为规则》是理性的规则。应参考法律代理的目的和法律本身来解释这些规则。有些规则是命令性的,以“应”或“不应”的形式出现。这些规则定义了职业纪律方面的正确行为。其他规则通常以“可以”的形式出现,是许可性的,并定义了规则下律师拥有专业自由裁量权的领域。当律师在这种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事或选择不行事时,不应采取任何纪律处分。其他规则定义了律师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因此,这些规则部分是强制性和纪律性的,部分是构成性和描述性的,因为它们定义了律师的专业角色。许多评论都使用了“应该”一词。评论并没有给规则增加义务,而是为遵守规则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