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与在绿色能源开放获取下使用电力的配电公司签订的合同需求/批准负荷(kW/MW、kVA/MVA),建立自备可再生能源项目没有容量限制。f)“现有消费者”是指在本条例生效之日,根据现有协议或政策,已经利用开放获取向该州许可证持有人的输电系统和/或配电系统采购/供应可再生能源的人;g)“监管机构论坛”是指该法第 166 节第 (2) 款所述的论坛; h) “可再生能源”或“绿色能源”是指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能,包括水力发电和储能(如果储能使用可再生能源)或印度政府不时通知的任何其他技术,还应包括利用绿色能源取代化石燃料的任何机制,包括生产绿色氢气或绿色氨,以及中央政府根据《电力法(通过绿色能源开放获取促进可再生能源)》第 4 条第 (2) 款 G 项的规定确定的任何其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