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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遵循 RED II 和 RFNBOs 授权法案中使用的术语,使用“竞价区”、“不平衡结算期”或“向下重新调度”等术语。这些术语的定义可在本文件的附件中找到。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这些确切术语不存在或不适用的情况下(例如非欧盟国家生产),应使用等效概念。这些等效术语应反映给定场景或国家/地区的电力系统的性质(例如“竞价区”的等效术语应考虑相应的电力市场设计,例如节点设计而不是分区设计)。下文中凡提及原产地保证(以下简称 GoO)的地方,也可使用等效文件(例如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原产地保证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证书)。有关电力购买协议和原产地保证的进一步指导,请参阅附件 II;有关竞标区等效物和削减规则实施的进一步指导,请参阅附件 III。

ISCC EU 202-6 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 (RFNBO) 和再生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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