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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a. 符合条件的复原计划成本 - 委员会在卷宗 U-36625 中通过本附加条款授权收回的复原费用和复原投资。 b. 复原费用 - 根据公司复原计划而发生但未通过 ELL 基准费率或公式费率计划收回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在持续监控复原计划方面发生的费用。 c. 复原投资 - 经路易斯安那州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与公司复原计划相关的输电、配电和其他投资,这些投资未通过 ELL 基准费率或公式费率计划收回,预计将在与每个半年度申报相关的费率有效期内投入使用。 d. 复原计划收入要求 - 符合条件的复原计划成本的计算收入要求 e。调整金额 – 将实际弹性计划收入需求与最近结束的费率有效期内预计的弹性计划收入需求进行比较,并解释重大差异。f. 调整报告 – 计算调整金额,直到成本与基准费率重新调整为止,该金额应包含在以下半年度申报中提议的重新确定的附加费率中,其中的承担费用根据最新费率申报确定的有效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

复原计划成本回收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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