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且平衡的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为此,证券立法禁止虚假和误导性披露,并规定如果违反这一禁令,受影响的投资者可以采取监管行动和民事行动。但是,证券立法为这种责任设定了参数。例如,如果发行人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声明有合理的依据、承认实际结果可能存在重大差异以及说明得出结论时使用的基本重要因素和假设,则通常可以针对前瞻性陈述提出辩护。报告发行人设计其披露程序以遵守这些要求。不幸的是,《竞争法》的修正案在许多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在披露之前必须确保其披露基于充分和适当的证据,符合“国际公认的方法”,这是一个模糊、不明确且可能虚幻的要求。此外,未受到披露影响的各方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发行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披露不虚假或误导,他们仍可能难以确认其遵守了新的《竞争法》规定。结果令人遗憾,许多发行人停止自愿进行气候相关披露,而许多机构投资者认为这些披露对他们来说很重要。随着国内或国际上引入强制性气候披露要求,这也有可能引发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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