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成立规则1.学生当选教师委员会的选举的规定如下:a)教师委员会中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学生人数在教师委员会中包括的附属人员总数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如果教职员工中有适当的学生人数); b)本文“ A”项中指定的学生人数由各自教职员工的学生自治提交给教师委员会。2。签署教职员工委员会的参谋长选举的条件如下:如果教职员工在40个或更少的附属人员中,教师委员会应包括教职员工的所有附属工作人员,如果他们的人数超过40名,则应举行选举;在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应至少为40个,每10名分支机构员工五十多名成员(例如,如果教师有50名附属人员,则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为40名成员,其余10名员工 - 1名成员,共有41名成员)。3。选举日由校长的顺序确定,并在选举前15天宣布。任何教师的会员工作人员都可以在宣布选举后的5个日历日内提名他 /她作为教师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提名的候选人由会员学术人员选择。4。选举委员会确保了选举,其组成由校长根据院长的建议批准。5。选举委员会可能不包括大学,学术,受邀的员工或计划经理。选举由秘密投票举行。为了使选举被视为有效,超过50%的关联员工必须参加。要收到投票纸(附录№1),选民必须向选举委员会提交身份证。选票注册卡(附录№2)带有选票编号,保留在投票程序委员会中,第二部分移交给了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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