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本文件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 138BA 条制定,赋予 PRA 灵活性,可以不适用或修改其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制定的任何规则。它还引入了与 PRA 关于不适用或修改 PRA 规则的决定有关的某些程序要求。PRA 必须向申请公司发出决定通知,该通知要么允许不适用或修改特定规则,要么解释拒绝此类许可或对许可施加条件的任何决定。它还要求 PRA 向申请公司发出决定通知,解释更改或撤销现有许可的任何决定。如果 PRA 允许不适用或修改某项规则,则必须发布决定通知,以便透明地了解哪些公司受到不适用或修改后的规则的约束。受影响的公司还可以对 PRA 做出的决定提出质疑,将该决定提交上级法庭(税务和衡平法庭),该法庭是法院和法庭服务部门的一部分,负责审理对包括 PRA 在内的各公共部门机构做出的决定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