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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鉴于根据《公共卫生部法案》(20 ILCS 2305/2),该部门“对伊利诺伊州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利益负有一般监督责任”;鉴于根据《传染病预防法案》(410 ILCS 315/2),该部门负责维护“本州的公共政策,即所有儿童在出生后应根据医学指征尽快接受适当的疫苗和免疫程序的保护,以预防已经或将来可以通过免疫预防的传染病”;鉴于伊利诺伊州已通过《传染病预防法案》(410 ILCS 315/1)认可并承认“有效、安全且广泛使用的疫苗和免疫程序已经开发出来并可用于预防……疾病和限制其传播”的普遍用法;鉴于,在伊利诺伊州,地方卫生部门和私人供应商自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以来就一直为成人、儿童和其他高危人群提供免疫接种服务。疫苗由个体供应商或地方卫生部门使用地方资金购买;鉴于《无汞疫苗法案》(410 ILCS 51/5)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使用每剂含汞量超过 1.25 微克的任何含汞疫苗;鉴于《无汞疫苗法案》(410 ILCS 51/5)规定,任何人不得接种含有或在稀释前已含有作为添加剂的任何汞基产品(无论是作为防腐剂还是痕量水平)的疫苗或注射任何产品。

无汞疫苗法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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