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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最大利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3 条第 1 款)在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时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其目的往往是改善儿童的生活条件。本报告研究了这一概念与数字环境的关系,阐明了什么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什么不是。“儿童的最大利益”意味着“充分有效地享受权利……以及儿童的全面发展”,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1 然而,在数字环境中,有证据表明“儿童的最大利益”被误解,甚至被误用或滥用。具体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儿童的最大利益”被用来替代可能没有得到充分证实的所有儿童权利,或被用来使“一刀切”的做法合法化,不顾儿童的多种情况,或被用来暗示任何一项权利都凌驾于他们所有其他权利之上。我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援引最佳利益,而是要尊重、保护和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全部权利;最佳利益并不是儿童权利的其他或全部的替代,儿童权利也不是可以随意挑选和混合的。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儿童的几项权利相互冲突时,或第三方的主张危及儿童权利时——应寻求“最佳利益”裁定。这种裁定为数字服务提供商的预期行为标准提供了依据。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是各国的义务,不能留给科技公司,尽管如此,科技公司仍必须根据此类裁定采取行动。作出此类裁定将援引《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一般性意见中规定的既定程序。如有必要,影响儿童的决定应通过最佳利益程序接受质疑。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不应与平衡儿童利益与父母意愿或公司商业利益的任务相混淆。在这些平衡考虑中,最佳利益是首要考虑因素。设计符合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数字技术,以实现儿童权利作为商业规范,将对儿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权利完全置于商业利益之上的情况下。这将创造一个儿童可以享受所有权利的数字环境。报告最后指出,各国在数字环境中履行儿童最佳利益方面的义务。这反过来又为数字服务提供商,尤其是企业,设定了框架,应仔细审查其对儿童权利可能产生的影响,以确保结果有利于儿童并尊重他们的权利。

数字环境中儿童的最大利益

数字环境中儿童的最大利益PDF文件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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