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一般规定和适用范围 180. 所有公职人员都有责任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正和公正。当公职人员行使其权力、影响决策和行动或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但不一定受到限制或保密)时,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咨询公司/组织(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或承包商参与政府采购也会产生利益冲突。所有参与采购的公职人员必须警惕可能导致实际、潜在或感知到的利益冲突的情况,并确保采取足够的保障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或管理此类情况。本章所列原则和准则适用于包括收益合同在内的所有类型的政府采购,不论其价值多少。避免和管理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185. 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的公职人员,特别是负责拟备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规范和评分制度)的所有委员会╱工作小组、开标小组、招标评审小组、部门招标委员会、部门顾问遴选委员会、招标委员会和顾问遴选委员会的负责人或主席、成员及╱或秘书,必须—— (a) 避免其公职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实际、潜在或感知到的冲突。私人利益包括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亲属及亲密伙伴或公职人员所欠债务或人情的人士的经济和其他利益,定义见相关公务员指引(包括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 2/2004 号“利益冲突”或任何更新版本); (b) 一旦知悉所有该等冲突或相关私人利益,应立即申报,以便其上司、相关招标准备小组、开标小组、TAP、DTC、DCSC、招标委员会或顾问遴选委员会的负责人或主席决定该公职人员是否应继续参与该特定采购活动; (c) 遵守现行的公务员守则及有关如何防止或处理利益冲突情况的指引;以及 (d) 遵守现行的安全规例,不得未经授权披露或利用任何与招标相关的资料,不论是否为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