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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301 条”)规定中国强制技术转让。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18 年的报告《技术:保护美国的竞争优势》(“301 条报告”)列举了中国实施强制技术转让的几种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外资所有权限制和行政审查与许可程序、歧视性许可限制、战略性对外投资、入侵美国商业计算机网络以及通过网络盗窃知识产权和敏感商业信息。9 中国还通过借口国家安全或网络安全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人才获取计划以及滥用反垄断和标准化法律来实现强制技术转让。 10 针对这些调查结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建议 (1) 在这些政策和做法不改变的情况下,征收关税作为应对措施;(2) 就知识产权许可做法启动 WTO 争端解决程序;(3) 加强对涉及中国投资者交易的投资审查;以及 (4) 加强出口管制,进一步限制敏感技术的收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其法定权力实施了前两项建议,对价值 4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征收 25% 的关税,并提起 WTO 争端。在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多次报复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最终将关税的产品范围扩大到 25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对于后两项建议,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与国会合作,根据两党支持通过的相关立法,实施加强的 CFIUS 和出口管制权力。

杰米森·格里尔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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