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中部地区委员会(以下简称“MARC”)与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顾问”)签订,自 MARC 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员签署之日起生效。兹证明:鉴于 MARC 正在开发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项目”),且 MARC 希望聘请顾问为 MARC 提供某些服务,作为 MARC 开发和管理该项目的一部分;鉴于顾问和 MARC 已就顾问将向 MARC 提供的服务以及顾问将就此类服务获得的费用达成一致,所有条款均如本协议所述;鉴于该项目涉及 [发起人](以下简称“城市”),部分资金来自美国交通部(USDOT),特别是联邦交通管理局(FTA),因此,须遵守适用的联邦要求和法规;因此,考虑到此处包含的相互契约,双方现在达成如下协议: 1. 服务范围 顾问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附件 A 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附件 A 中所述的服务(以下统称为“服务”)。但是,在顾问收到 MARC 发出的书面通知并指定服务开始日期(“开始日期”)之前,顾问无义务开始任何服务,附件 A 中规定的任何时间范围应从开始日期开始并算起。 2. 履行时间 顾问应在 MARC 发出书面“开始通知”后开始提供服务,并应在 [年] [月] [日] 前勤勉地提供所有服务并满足附件 A 中规定的所有期限,以使 MARC 合理满意。 3. 不可避免的延误 如果任何服务的完成不可避免地被延迟,MARC 应将本协议的完成时间延长不少于顾问可原谅延迟的天数。只有在延迟不是合理预期在顾问履行服务期间或与顾问履行服务有关时发生的、不是直接或实质上由顾问的错误或疏忽行为造成的、或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延迟才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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