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有可再生能源”和“新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已更新,现在包括从 2010 年初开始(而不是 2015 年中期)开始才符合“新”可再生能源工厂的条件。如果公用事业公司选择退出这些工厂的 REC,这一变化将允许根据佛蒙特州标准报价和 SPEED 计划建造的旧工厂(主要是一些大型太阳能发电场和佛蒙特州近期建造的风力发电场)产生的可再生能源计入这些要求。请注意,这一变化不会减少该法案将产生的“额外性”(即新可再生能源)的数量,但它确实为公用事业公司提供了额外的灵活性,这可能有助于降低遵守 RES 的成本。● “净计量系统”的定义已更新,将其限制为产生“将在与工厂所在地块相同的地块或相邻地块上使用”的能源的系统。这项规定消除了所谓的“场外组净计量”或“虚拟净计量”。 ● 法规中以前没有定义“负荷”和“负荷增长”,但现在在此处进行了定义。可再生能源法案目前仅要求每家公用事业公司的零售销售中一定比例为可再生能源。该措辞以及法案中从基于零售销售的要求到基于负荷的要求的转变,将该要求更新为总负荷的一定百分比,总负荷在此处定义为零售销售加上线路损耗和公用事业公司本身使用的任何电力(比零售销售本身多出约 5% 的电力)。这一变化确保公用事业公司在实现可再生能源法案定义的 100% 可再生能源时,不会继续使用少量不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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