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人工智能法》 27 ,需要制定几项指导方针。其中一些指导方针还有望明确可能在未来六个月内开始适用的条款(即关于定义的条款和关于禁止实践的条款)。还需要在提供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具体示例的指导方针方面开展重要工作。如果人工智能的提供者和部署者事先不知道他们必须遵守哪些义务,他们可能会不愿意投资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这确实有可能阻碍单一市场的创新和竞争。尽管如此,在指导方针出台之前,委员会在致候任委员 Roxana Mînzatu 的信函 28 中宣布了一项关于工作场所算法管理的倡议。这意味着在制定具体示例之前,存在一个法律空白,而《人工智能法》或《GDPR》并未涵盖该空白。 • 《森林砍伐条例》、《建筑产品和网络弹性法》忽视了经济运营商之间合理且相称的责任划分。 29 如果分销部门无法控制其分销产品的生产、设计或标准,并且没有首先将其投放到市场上,那么让分销部门承担责任就超出了该部门的影响范围。应根据《欧盟产品法》中《一般产品安全规则》中规定的生产者、制造商和进口商之间普遍适用和普遍接受的划分来分配责任。当将监管供应链的责任交给分销商时,这同样适用,因为这应该是执法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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