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和修改(或修订)第 13 章计划在程序和实质上与第 11 章案件中的行动有很大不同。债权人不会投票接受或拒绝拟议的第 13 章计划,而且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法院就不会举行确认听证会来确定是否已满足所有确认要求 1。此外,债务人寻求的偿付,即解除债务,通常只有在确认计划完全完成,支付其承诺的所有金额后才能实现。2 除了与第 11 章类似的针对有担保债权的强制规则外,确认的关键要求是第 13 章计划 (1) 满足债权人最佳利益测试(例如,根据计划收回的债务为债权人带来的收回金额至少与他们通过第 7 章清算获得的金额相同); (2)规定债务人在计划有效期内(通常为 60 个月)3 的所有可支配收入都用于偿还债权人债权。第二项要求引入了债务人的“当前月收入”和允许的每月支出的概念,通常但并非总是基于申请前的 6 个月回顾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