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要求。在颁发此类物项的许可证之前,出口商务管制清单上的“600 系列主要国防设备”物的申请必须按照本节规定通知国会。 (1) 根据 GOV 许可例外(EAR 第 740.11(b) 条)向美国政府最终用户出口“600 系列主要国防设备”无需此类通知。 (2) 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由美国国务院提交的通知中已经描述或将要描述的“600 系列主要国防设备”的出口无需 BIS 的此类通知。 (b) 在颁发许可证之前,BIS 将通知国会,授权向国家组 A:5(参见 EAR 第 740 部分补充文件 1)中列出的国家以外的国家出口物品,这些物品是根据包含 14,000,000 美元或以上的“600 系列主要国防设备”的合同出售的。 (c) 在颁发许可证之前,BIS 将通知国会,授权向国家组 A:5(参见 EAR 第 740 部分补充文件 1)中列出的国家出口物品,这些物品是根据包含 25,000,000 美元或以上的“600 系列主要国防设备”的合同出售的。 (d) 除了申请中要求的信息外,出口商还必须为任何拟议的出口提供已签署合同的副本(包括根据合同将出口的“600 系列主要国防设备”物品的价值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