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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法规和相关法规都没有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我们制定了裁定国家利益豁免请愿书的框架,在DHANASAR的先例裁决问题(884年12月26日)(AAO 2016)。1 dhanasar指出,在请愿人确定了EB-2分类的资格之后,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如果请愿人证明:(1)外国国民提议的努力具有很大的优点和国家的重要性,则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2予以豁免; (2)外国国民有能力推动拟议的努力; (3)总的来说,放弃工作要约以及劳动证书的要求对美国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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