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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规和相关法规都没有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我们制定了裁决国家利益豁免请愿书的框架,在Dhanasar的先例决定问题上,I&N,884年12月26日(AAO 2016)。dhanasar指出,在请愿人确定了EB-2分类的资格之后,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如果请愿人证明:(1)外国国民提议的努力既具有重要的优点又具有国家的重要性; (2)外国国民有能力推动拟议的努力; (3)总的来说,放弃工作要约以及劳动证书的要求对美国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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