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预算办公室(ABO)最近在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司第三庭对萨拉托加经济发展公司(SEDC)进行了有利的裁决。此事涉及的问题是,SEDC是否是公共当局法(PAL)定义的地方当局,因此,在公共披露,报告和公司治理规定的前提下,由ABO监督。法院一致认为,这种类型的业务受2005年《公共当局责任法》(PAAA)约束。SEDC是一家非营利性公司,旨在改善萨拉托加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失业并改善该县的工作机会。他们的成立证书引用了SEDC受公共当局法律的约束,并与PAL领导下的国家当局纽约工作发展局进行了互动。ABO断言,SEDC符合地方当局的定义,因为它是由萨拉托加县赞助并隶属的地方,该县内的三个工业发展机构以及地方当局。多年来,SEDC坚持认为这是一个私人实体,同时获得了数百万美元的纳税人资金,以根据与该县和三个市政IDAS的无价合同执行基本的政府职能。法院不同意他们是私人的,并命令他们遵守透明度和公共责任要求。代理主任杰弗里·珀尔曼(Jeffrey Pearlman)说:“通过PAAA,立法机关于2009年通过《公共当局改革法》加强了《公共当局法》。这使ABO可以发现SEDC如何对其运营做出表面更改,包括从其成立证书中删除对公共当局法律的参考,并对其章程进行更改以逃避透明度规则。这些肤浅的变化并没有否定该实体是建立在纳税人基金上的,并且它继续成为萨拉托加县经济发展的主要接触点。”第三部门上诉分部维持了ABO的理性结论,即基于ABO所发现的事实,Sedc是萨拉托加县经济发展计划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是地方当局法院的这项裁决还确认,立法机关旨在根据2005年《公共当局责任法》的历史和2009年的《公共当局责任法》的历史将广泛的解释性和政策制定权委托给A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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