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身本身中发现研究主权经济区的一个挑战。为此概念构建精确且适用的定义充满了困难。要克服这个初步的障碍,我们必须以一种将其含义从其他概念中删除的方式建立术语。除此之外,还需要一组识别标准,需要充分详细且普遍适用。主权经济区可以定义为存在于其自主或准自治的经济司法管辖区中的区域。更重要的是,这些领土具有与具有共同身份的居民的主权形式。该定义的优势在于,它涵盖了相关的国家和非竞争(例如中国的特殊行政区域),同时省略了制造和帕罗迪奇的例子,这些例子通常会以微亲的确定。该定义具有一个潜在的争议术语:“准自治”。有许多领土的自主权受到争论,甚至明显破坏。此外,有人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具有经典定义的真实自主权(Evans,P,1971)。避免排除我们希望将其称为主权经济区但不满足某些定义标准的领土,Quasi-Autonantos一词包括其纯粹自主权有争议的国家,但仍表现出某种形式的自治和对经济事务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