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022c。住宅替代能源设备的折射。(1)一个安装替代能源设备的个人纳税人,以服务于爱达荷州的个人纳税人的居住地,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以下金额,以下纳税人实际支付或计算的金额:40%(40%)(40%)在构建,重新构造,重新构造,重新构造工具的替代设备中,该数量是40%(40%)完成或获得,并由纳税人服务;随后的三(3)年,每年每年20%(20%);但是,前提是,在任何一(1)年内,所述扣除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5,000美元)。(2)在爱达荷州购买住所的个别纳税人是由替代能源设备服务的替代能源设备所服务的,该纳税人没有比本节所允许的全部扣除额或更少,可以在本节中指定的扣除额或扣除扣除的未使用余额。(3)在本节中使用的“替代能源设备”是指使用第42-4002节中定义的任何系统或机制或一系列机制,即爱达荷州代码中定义的任何系统或机制,主要用于提供供暖,提供冷却,以提供冷却,以产生电力或任何组合。替代能源设备包括在太阳辐射或地热资源加热的流体储层上运行的空气泵的流体。替代能源设备还应包括天然气加热单元,丙烷加热单元,或符合最新环境保护局认证的木燃烧炉灶,或符合当前行业和州标准的颗粒炉,以及符合最新的丙烷供暖单元,或符合当前的环境保护机构或PELLET STOVE,或者符合当前的环境保护机构,或者符合当前的木材燃烧机构,或者使用PELLET STOVE,或者在同一纳税年度更换木燃烧炉子,为住宅供暖而设计,并且不符合环境保护局的认证要求,只要投降燃木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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