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86节 学校建设项目补助金的计算。 (a) 行政服务专员根据本章规定为任何已完工的校舍项目批准的补助金额应按下列方法计算:(1) 在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财政年度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对于新建校舍、扩建现有校舍或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重大改建以用于学校目的的项目,根据第 10-285a 节确定的合格百分比,将代表此类建筑物的最高预计入学人数(基于行政服务专员可接受的数据)的数字乘以行政服务专员确定的适合此类教育项目的人均总平方英尺数,以及此类项目的合格成本,除以此类建筑物的总平方英尺数,或根据第 10-285a 节确定的合格百分比,该项目的合格成本,以较低者为准;(2)对于涉及购买现有建筑用于学校目的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专员确定的合格成本的合格百分比(如第 10-285a 节所述),前提是任何涉及购买和翻新现有设施的项目,可免于标准空间规格,否则不符合条件的维修和更换可被视为有资格作为此类项目的一部分获得报销,如果向行政服务专员提供了可接受的信息,证明此类工作的必要性以及与其他建设方案相比,此类购买和翻新项目对州和学区的成本节省; (5)对于公立学校行政或服务机构,为行政服务专员确定的合格项目成本本小节(1)和(2)款规定的合格百分比的一半;或者,对于地区教育服务中心行政或服务机构,为专员根据第 10-285a 节第(c)款确定的合格项目成本的合格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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