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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员会的临时 OATT 将良好公用事业实践定义为:“在相关时间段内,电力公用事业行业中相当一部分人所从事或批准的任何实践、方法和行为,或根据决策时已知的事实,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可以实现预期结果,且成本合理,符合良好商业实践、可靠性、安全性和速度的任何实践、方法和行为。良好公用事业实践并非仅限于最佳实践、方法或行为,而排除所有其他实践、方法或行为,而是该地区普遍接受的可接受实践、方法或行为,包括《联邦电力法》​​第 215(a)(4) 节所要求的实践。”临时 OATT 第 1.15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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