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章 太阳能发电场和太阳能电池板的管理规定 第 1 条 本修正案取代现行的第 19 章“太阳能系统”,特此将新的第 19 章“太阳能发电场和太阳能电池板的管理规定”添加到尤里卡特许镇分区条例中,内容如下: 第 19.1 节 目的和宗旨 本节旨在推广在尤里卡特许镇内使用太阳能作为清洁替代能源,并为太阳能发电场和类似设施制定土地开发、安装和施工规定,但须遵守合理条件,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利。这些规定为光伏太阳能发电场和类似设施的放置、施工和改造设立了最低要求和标准,同时以安全、有效和高效的方式为我们的社区推广可再生能源。 第 19.2 节 定义 就本节而言,下列词语和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放弃 - 放弃、中止或退出。任何太阳能发电场若连续 18 个月不生产电能,将被视为废弃。建筑物 - 任何屋顶由柱子或墙壁支撑的结构,指定或计划用于遮蔽、支撑、封闭或保护人员、设备、动物或动产。退役计划 - 详细说明计划关闭或停止太阳能发电场运行或使用的一份文件,包括本条例定义的废弃。栅栏 - 从地面延伸到统一高度(通过特殊使用许可证程序确定)的连续屏障,由钢或其他金属或任何具有类似性质和强度的物质制成。门 - 附在栅栏上的门或其他装置,当打开时,为人员和物品提供进出的通道,当关闭时,作为其所附栅栏的一部分形成连续屏障。住宅 - 用作一个或多个家庭或个人住所的建筑物。住宅区:距离太阳能发电场四分之一 (1/4) 英里范围内的任何拥有二十五栋或以上住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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