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资产出售或重组之后,通常情况下,一些剩余资产、负债和职能可能仍留在国家手中。在许多情况下(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管理这些情况的最适当方式是建立一个特定目的实体。本政策和指南文件使用“剩余实体”一词来指代此类实体。2015 年,安永向财政审计和风险委员会提供了“第 3 级实体 1”合规性和组织责任审计(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建议制定一个涵盖剩余实体生命周期的治理框架。本文响应该审计报告的建议,概述了在建立新的剩余实体时要考虑和确定的事项。正如一项资产交易与另一项资产交易不同一样,每个剩余实体的目的和职能也不同。因此,不可能为每个剩余实体提出一刀切的方案。然而,本文提供了在交易过程中以及交易后(如果设立了剩余实体)应考虑和确定的与剩余资产、负债和功能有关的事项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