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联盟在公共采购和特许权领域对第三国作出的国际市场准入承诺,除其他外,要求平等对待来自这些第三国的经济运营者。因此,根据本条例采取的措施仅适用于未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或与联盟缔结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包括进入公共采购或特许权市场的承诺)的第三国的经济运营者、商品或服务,或适用于来自此类协议缔约方的经济运营者、商品或服务,但仅适用于这些协议未涵盖的商品、服务或特许权的公共采购程序。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4/23/EU 号指令( 4 )、第 2014/24/EU 号指令( 5 )和第 2014/25/EU 号指令( 6 ),以及欧洲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4 日关于第三国投标人和货物参与欧盟采购市场的指南的公告,未签订任何有关开放欧盟采购市场的协议或其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受此类协议约束的第三国经济运营商无法获得欧盟采购程序的参与资格,因此可能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