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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 2008 年《汞出口禁令法案》(​​公法 [PL] 110-414)和《弗兰克·R·劳滕伯格 21 世纪化学品安全法案》(PL 114-182)(在此统称为 MEBA),美国能源部已被指示指定一个或多个设施用于长期管理和储存美国境内产生的元素汞。美国能源部于 2011 年 1 月发布了《元素汞长期管理和储存最终环境影响声明》(汞储存 EIS)(DOE/EIS-0423),并于 2013 年 9 月发布了《元素汞长期管理和储存最终补充环境影响声明》(汞储存 SEIS)(DOE/EIS-0423-S1)。美国能源部正在分析在现有设施中储存高达 7,000 公吨(7,700 吨)的元素汞,这些设施符合《固体废物处置法》(经《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修订)。 DOE 根据《1969 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及其修正案 (NEPA;美国法典 [USC] 第 42 章 § 4321 等)、环境质量委员会 (CEQ) 实施条例 (《联邦法规法典》[CFR] 第 40 章第 1500-1508 部分) 和 DOE 的 NEPA 实施程序 (10 CFR 第 1021 部分) 制定了本《汞储存 SEIS-II》,以评估用于长期管理和储存元素汞的设施的合理替代方案。本《汞储存 SEIS-II》分析了八个候选地点现有设施中元素汞储存的潜在环境、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影响:内华达州霍桑附近的霍桑陆军仓库;德克萨斯州安德鲁斯附近的废物控制专家有限责任公司;宾夕法尼亚州伯利恒的伯利恒装置;

元素汞的长期管理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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