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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西西比州《妊娠周龄法》规定,“除医疗紧急情况或严重胎儿畸形的情况外,如果已确定胎儿可能的妊娠周龄超过十五 (15) 周,任何人不得故意或明知地实施……或引产。”密西西比州法典附录 §41–41–191。被告——一家堕胎诊所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及其一名医生——向联邦地区法院质疑该法案,声称该法案违反了本法院确立堕胎宪法权利的判例,特别是罗伊诉韦德案,410 US 113,和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505 US 833。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即决判决,并永久禁止执行该法案,理由是密西西比州对堕胎的 15 周限制违反了本法院禁止各州在胎儿存活前禁止堕胎的案例。第五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在本法院,申诉人为该法案辩护,理由是罗伊和凯西案的判决是错误的,并且该法案符合宪法,因为它满足了合理基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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