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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伦理学的标准观点区分了可能伤害或使特定个体受益的“影响个人”干预(例如通过基因组编辑)和决定哪个个体诞生的“影响身份”干预(例如通过基因选择)。斯帕罗对过去几十年来有关生殖技术争论的核心假设之一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对人类胚胎的直接基因改造不应归类为“影响个人”,而应归类为“影响身份”,因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任何基因组编辑“几乎肯定”涉及创建和编辑多个胚胎,以及通过植入前基因诊断选择“最佳”胚胎。斯帕罗还认为,“影响个人”和“影响身份”干预之间的区别具有至关重要的伦理意义:“我们选择胚胎的理由比我们修改胚胎的理由要弱”(Sparrow 2022 )。因此,他将基因组编辑归类为“影响身份”的干预,并得出结论,即使人们认为增强是道德义务,也没有理由要求制定法律来增强。在这篇评论文章中,我们更进一步质疑了有关生殖技术的生物伦理辩论中的核心假设。我们认为,“影响个人”和“影响身份”干预之间的区别是基于一种值得怀疑的物质起源本质主义。对这种本质主义的人类身份方法的质疑使得我们可以将基因组编辑和基因选择视为比标准方法中更相似的东西。它

基因组编辑的理由和关于人类身份的形而上学本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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