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设施 (SEF) 主要用于供电的商业设施,由一个或多个太阳能电池阵列和其他附属结构、设备组成,包括变电站、开关站、电池储存、电力基础设施、发电机、输电线路、通信基础设施和其他附属结构和/或设施。面积小于五 (5) 英亩的 SEF(5 英亩 SEF)受本章第 23 部分第 6 节规定的程序管辖。附录 21-B 中所示的近郊/城市地区面积大于五 (5) 英亩但小于一百六十 (160) 英亩的 SEF,或附录 21-B 中所示的农业/农村地区面积大于五 (5) 英亩但小于三百二十 (320) 英亩的 SEF,受本法典第 II 条第 4 节规定的程序管辖。根据本法第 21 章第 VI 条,1041 SEF 仅凭许可证允许,并且必须拥有附录 21-B 所示的近郊/城市地区一百六十 (160) 英亩以上的改良区,或附录 21-B 所示的农业/农村地区三百二十 (320) 英亩以上的改良区。此定义不包括位于获准的主要和附属建筑物上并设计用于为现场主要用途供电的屋顶和/或地面安装太阳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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